這個就是個很典型的一個在開始的時候就拿了可能不該拿的錢,導致了后面整個事情都陷入一個非常被動的情況, 甚至公司的沒落和倒閉。那到底哪些錢不能拿呢,簡單總結了下,不一定完全,只是拋磚引玉。
1、不平等條款
如果在投資協議中,出現超額股份、不正常對賭、各種嚴厲監管等的條款,要么就是和投資方進行協商,要么可能就要考慮投資方是否合適。
這種不平等條款可能會在中后期對企業產生非常致命的傷害。早期創業者還是必須對公司擁有徹底的控制權才能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
簡單說,早期投資超過 30%股份,對賭收入、利潤,如果委派財務等這些不平等條款, 可能就需要特別當心了。
2、借資源之名占便宜的
有些投資方可能在投資前許諾種種資源,比如 ‘xxx 領導很熟’,’ 某某公司 CEO 很熟’,‘xxx 流量肯定幫你導’ 等等, 然后希望估值等打折,甚至極低的價格進入。
可能這些資源非常靠譜,公司非常需要這些資源, 但是在這里建議寧可在這些資源兌現之時再給與打折,否則一旦完成融資流程,就會處于一個很被動的位置。
所謂的資源除非是這個承諾的人自己個人的資源, 如果只是公司的資源, 十有八九這個事情不太好操作。
3、小股東的身份,大股東的權利
有些投資方小股東的身份,但是在公司決策、資金使用、人員任用等方面都是大股東權利,甚至一票否決權。
那創業者可能就是一個類似打工的角色,對公司而言毫無益處。
因為在很多投資協議里, 會隱藏很多這樣的條款, 然后加上有些投資方就是強勢和霸道著稱, 可能面上是個小股東, 但因為這些條款可能會卡的整個團隊特別難受。
4、戰略意圖太明顯
有些大公司、甚至行業領先公司經常進行一些早期投資,會有非常明顯的戰略意圖, 比如不能和幾個競爭對手合作,在某些業務上必須有要和他們進行緊密合作。
這種決策比較難,主要要考慮的還是自己公司的業務是否真需要這么一個 “干爹”。 但我覺得,在創業企業早期還是不建議戰略投資,在需要一些戰略資源的時候寧可用現金去購買,可能會更合算,舉個例子:某知名搜索網站在投資公司時,都是簽訂框架協議保證未來 n年帶來多少流量,并將流量折價成為投資款。或者要求投出去的現金,必須有多少用來購買該搜索平臺廣告。因為一些去市場上也能購買到的資源而拿了戰略投資的錢,從而使自己的公司失去了很多可能性和合作機會是得不償失的,過早的站隊的會給早期創業公司帶來發展上的掣肘。
5、官僚機構
這種看公司,如果是想做件大事的創業者建議就直接 PASS 吧,各種官僚的流程煩到你死,非常耗費早期創業團隊原本就很緊湊的人力和精力。
目前碰到的絕對不能拿的錢大概是這些,這里還需要補充一下,不僅有些錢拿了燙手,有些TS(投資意向書)也需要經過思考和判斷才能接受,否則也會有不少坑等著你。
1、信息盜賊
某些機構的投資人或者 EIR(入駐企業家)本身也處在一個相對機動,隨時可能參與創業的狀態,少部分在投資機構工作目的就是為了尋找好的創業方向或者是解決方案。本著盡職調查獲取創業者的一些底層邏輯、核心數據、核心合作伙伴等信息,圖謀復制新業務或者改進原有業務。誠然創業者的確很難分辨這樣的情況,所以盡量尋找有信任背書的機構或者投資人是規避這種情況的辦法。
2、價格操縱使用高報-盡調-低報的手段,讓創始人錯失最佳融資時機
舉例:A 機構報價一億的估值,B 機構突然殺出,報價 1.5 億的估值,TS 條件十分優厚,承諾 SPA 簽完立即打款,簽完 TS 后,盡調一直拖到排他期結束,然后突然壓低報價給出了 7000 萬,并且 SPA 條款變得嚴格很多。這樣創業者就會非常被動,之前的給過的 TS 也有可能不會繼續推進或者比較猶豫,白白浪費了最好的融資時機,最后可能只能委身于這家善于在競價環境中制造信息煙霧彈的機構,價值遭到低估。
3、Drop 大王
一些機構或投資人出 TS 比較隨意,可能見你的當天就直接給你 TS,而且他們的 TS 條款非常簡單(TS 本身也沒法律效力),甚至價格都沒填,只填了排他期。這也正是他們想要的東西——排他。通過排他期限制你和其他機構接觸,這么隨意的發 TS 只是為了占坑而已,如果他們不喜歡,到時候再 drop 你的 TS。
一般比較在乎聲譽的機構都不會貿然出 TS,很為 TS 的 drop 率也會影響機構的口碑,所以一般這樣的機構喜歡出 NDA(保密協議),NDA 是不具有排他性條款的。
小結
創業初期千萬不要以為, 我是小創業者,有人愿意出 TS 給錢就不錯拉,哪還想的了這么多,切記拿到正確的錢才能幫助公司在資本的催化下快速發展,所以一定要甄別正確的錢和 TS,否則之后帶來的一系列麻煩反而會拖累公司的發展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