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給傳統領域的版權保護帶來多方面的挑戰,以網絡出版為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網絡成為版權侵權的重災區。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包括發表權、復制權、署名權等多項財產權和人身權屬性。在傳統出版領域中,對這些權利的保障和監督是可以預期和監督的,因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頭和傳播市場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網絡出版則不同,因為載體的數字化和網絡的虛擬化,版權人無法控制作品的傳播和復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權后都無法查清侵權作品的真正源頭,這就給很多不法網絡出版商以可乘之機。
其次,對網絡出版主體進行審查難度較大。在我國,從事傳統出版業的主體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但對于網絡出版者而言,審查難度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綜合性的網站的主業并非專業網絡出版者,他們往往利用兼職的身份從事這項業務,這給審查帶來難度;其二,很多不法網站利用“P2P”技術作為幌子,宣揚盜版資源來源于網民,網站并未存儲這些內容,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三,不法網站將服務器設在海外以逃避檢查。
再次,不少網絡出版者缺乏社會責任感。較傳統出版業而言,網絡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內容審核機制,很多不法網絡出版商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圖,將充斥著不實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權和商譽的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信息肆意在網絡上傳播。這些有害信息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權益,危害了國家安全和穩定。
“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避風港原則”,這一規則主旨在于鼓勵互聯網產業發展。然而,“避風港原則”卻被很多不法網站經營者濫用。比如,不少非法網站利用所謂“他人”上傳他人版權作品進行牟利,再利用“避風港原則”進行免責抗辯,逃避法律責任。被侵權人在事后很難舉證,很難查清那些沒有實名注冊的“上傳人”的具體身份信息。
筆者通過調研了解到,在“互聯網+”時代,濫用“避風港原則”實施侵權行為的方式主要表現在:注冊小號,以虛擬人上傳資源的方式,避免網站承擔內容提供商的責任;以鼓勵、獎勵、唆使等方式教唆網民上傳非法資源,網站利用“避風港原則”抗辯直接責任;以虛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網站非法資源,提供深度鏈接侵犯他人版權等。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彌補傳統版權保護法律空缺。不過,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各類侵權形態越來越復雜,這就需要法院等相關部門運用互聯網思維,結合法律現有規定來靈活應對。筆者認為,對網絡侵權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準確判斷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疇。首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經公開發表。網絡背景下的公開發表,既包括在媒體發表、發表后的轉發,也包括在自媒體平臺上的發表,以及由權利人上傳至自己的公開網絡空間。不過,電子郵件、點對點的文件傳送,或者由權利人注明不得轉載或使用的字樣,不在公開發表范疇之內。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權人的人身權。網絡技術和電子技術的發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標題的修改、內容的歪曲刪減、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圖等歪曲修改等情況。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作品完整性,不僅指內容,還應包括標題等可能影響作品品質和性質的主要部分。
最后,網絡點評、評論、轉引等情況應屬于合理使用范圍。轉引與轉載不同,轉引是典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可以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梢?,網絡點評原文而轉引的法律性質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權,而轉載則更多地來自網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轉載既然沒有法律的明文授權,那么該行為就要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轉載必須注明原出處,并不得侵犯版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比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姓名、不得擅自變更作品內容等。轉載行為須是無償行為,如果擅自將版權人作品拿來換取其他經濟利益,這一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某些紙媒將微博整理發表,必須得到版權人的授權,而且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就不是善意的轉載行為,而是侵犯版權的盜竊行為。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轉載”的標記,那么其他網民就不得轉載,否則版權人有權訴請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厘清網絡侵權的主體信息。網絡版權侵權中,網站有雙重身份,網站作為內容提供商時,網站發布的信息、推送的信息、轉載的信息、提供深度鏈接的信息等情況,網站就是版權侵權主體,承擔與傳統媒體一樣的責任。
當網站作為服務提供商之時,網站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確定網站是否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及版權人是否經過“通知-刪除”程序。一般來說,“避風港原則”是網站承擔責任的前置性規則,即版權人是否履行了“通知-刪除”的過程。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考慮網站是否承擔“紅旗原則”。
多措并舉規避風險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在“互聯網+”環境下,要加強傳統領域的版權保護,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應盡快轉變經營思路。“互聯網+”開啟了信息互動和免費服務時代,如果企業仍堅持傳統版權盈利模式,可能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傳統媒體的轉型應立足互聯網模式,積極開發網絡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同時,傳統媒體在與其他網媒簽署版權協議時,可從付費轉載模式轉逐漸變為廣告收益分成等多種模式。
第二,面對網絡侵犯版權的情況,權利人要敢于維權和正確維權。權利人在主張權利時要充分行使好“通知-刪除規則”,保存好相關證據。
第三,需要適應新媒體時代發展趨勢,創建企業自己的微信公號、微博和新聞客戶端,有條件的還應設立手機APP應用平臺,以新技術改變傳播習慣。
第四,應加強對版權保護的技術性保障。最近,騰訊微信團隊發布了原創保護白皮書,微信公眾號對原創保護特別值得點贊之處,在于將原創保護融入到了技術層面,以保護公眾號原創信息的署名權、改編權、保持作品完整性等著作權人身權為著眼點,結合版權上的財產權利,創造性的將作品分享推廣與版權保護融合在了一起。
保護著作權,來找快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