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個人股權轉讓后又撤銷轉讓或回購、收回股份是否納稅的問題》由快法務整理,個人股權轉讓后又撤銷轉讓或回購、收回股份是否納稅的問題將從股權 股權轉讓 所得 轉讓合同 財產著重論述,個人股權轉讓后又撤銷轉讓或回購、收回股份是否納稅的問題中的信息僅供參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于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公眾="大眾財產轉讓所得公眾="大眾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具體計稅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 -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那么,什么是合理費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做出的必要開支。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對于財產原值,稅務簡單的作風是按照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技術股價。為減少納稅,很多人在轉讓時,做兩份轉讓合同,一種一份直接以原始價報工商、稅務轉讓,從而沒有產生轉讓所得,甚至虧損轉讓。此時,即便稅務不能掌握真實的轉讓價格,也會想辦法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并已資產評估價核算股權轉讓價,進而要求補繳稅款,甚至處以罰款。
對于股權轉讓后又撤銷轉讓或回購、收回股份是否納稅的問題,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股權對價已經支付,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或法院判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要確保股權回購、撤銷轉讓不征稅,必須要把握好法律要點,合同未履行完畢、轉讓行為尚未完成、判決解除原轉讓、收入未完全實現、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等條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然,股權的確認還涉及到多種情況。如隱名股東要求確認、繼承析產、公司合并、分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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