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狀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稅務檢查的形式主要包括:
①重點檢查。重點檢查指對公民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轉來的有偷稅行為或偷稅嫌疑的,納稅申報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有明顯不符的納稅人及有普遍逃稅行為的行業檢查
②分類計劃檢查。分類計劃檢查是指根據納稅人歷來納稅情況、納稅人的納稅規模及稅務檢查間隔時間的長短等綜合因素,按事先確定的納稅人分類、計劃檢查時間及檢查頻率而進行的檢查。
③集中性檢查。集中性檢查是指稅務機關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統一安排、統一組織的稅務檢查,這種檢查一般規模比較大,如以前年度的全國范圍內稅收、財務大檢查就屬于這類檢查。
④臨時性檢查。臨時性檢查指由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不同的經濟形勢、偷逃稅趨勢、稅收任務完成情況等綜合因素,在正常的檢查計劃之外安排的檢查。如行業性解剖、典型調查性的檢查等。
⑤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工作實際,對某一稅種或稅收征收管理某一環節進行的檢查。比如增值稅一般納稅專項檢查、漏征漏管戶專項檢查。
02稅務稽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原征收管理司編著的《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的解釋,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種,是指稅務稽查機構的專業檢查,一般是指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處理的活動。
稅務稽查由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
第一,選案。稽查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案源信息,集體研究,合理、準確地選擇和確定稽查對象。選案部門負責稽查對象的選取,并對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①財務指標、稅收征管資料、稽查資料、情報交換和協查線索;②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稅收違法案件;③上級稅務機關安排的稅收專項檢查;④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⑤檢舉的涉稅違法信息;⑥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來的涉稅違法信息;⑦社會公共信息;⑧其他相關信息。
經批準立案檢查的,由選案部門制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連同有關資料一并移交檢查部門。選案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管理臺賬,跟蹤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并及時報告稽查局局長。
第二,檢查。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復制件。被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另外,實施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并與所證明的事項相關聯。調查取證時,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
第三,審理。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及時安排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人員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由審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案情復雜的,稽查局應當集體審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報請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對《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審理人員應當著重審核以下內容:①被查對象是否準確;②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正確;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⑤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⑥稅務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⑦其他應當審核確認的事項或者問題。
第四,執行。執行部門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等稅務文書后,應當依法及時將稅務文書送達被執行人。執行部門在送達相關稅務文書時,應當及時通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將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通報稅源管理部門。被執行人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稽查局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03主要區別點
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需要指出的是,稅務稽查程序中的“檢查”僅僅是稅務稽查的一個實施環節,而不是理論上的稅務檢查概念。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
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雖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可見,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
其次,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稅務檢查也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具體來看,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四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
第二,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三,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
第四,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可以看出,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