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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仔細看這張圖!
看到標題,秉著科學求真的精神,馬上查找出原文件,發現流傳的文章和圖片竟然是謠言!!!
原文件?
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下面給大家梳理下證據:
辟謠證據一
大家仔細閱讀文件就會發現
在所引用的最高法的文件里面,
根本!!沒有!!
提到先付款后付款的問題!!
而是虛開發票的數額與量刑(判多重)的問題!
“先開票后付款將定罪量刑”純粹就是博眼球!
辟謠證據二
再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對虛開發票的規定: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應被認定為“虛開發票”,如果實際有發生真實業務,是不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
2018年以來,稅收政策的更新速度極快。金稅三期數據比對升級、國地稅合并聯合稽查、社保劃歸稅務征管、個稅改革…這也導致了“謠言年年有,今年特別多”,部分媒體、人士為搏眼球,過度解讀或者誤讀。謠言止于智者,謠言是經不起推敲的。各項新政以官方權威發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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