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知識產權界中對不良影響話題的討論日益引人關注,同時“不良影響”也是眾多商標申請半路折損的原因。本文梳理幾種常見的涉“不良影響情形”,希望大家在申請或者使用商標時要避開這些雷區。
《商標法》第十條 第八項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01.有害于道德風尚的
如,“干掉他們”、“屌絲男士”、“王八蛋”等詞匯作為商標使用,極易使人們產生情感上的不適,是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
02.政治不良影響
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有損與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構成的;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上幾種情形均會判斷為具有政治不良影響。如,潤芝、普京、習世平、七·七、9.11等。
03.國家名稱濫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
商標含有我國國家名稱,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負面影響的標志。
04.有害于宗教、民間信仰等
通常而言,涉及宗教、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用語、習俗、地點、場所名稱等情形均會判斷為不良影響。
例一、第21493480號“開心禪”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開心禪”構成,其中“禪”字除在“禪讓”一詞中讀作“shàn”外,一般均讀作“chán”,為佛教用語或泛指佛教的事物,與“開心”文字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義發生實質改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保健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感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例二、第23695791號“唐廊樸禪”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唐廊樸禪”組成,其中“禪”字為佛教用語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請人將該文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第43類酒吧服務、餐廳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感情,從而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鑒于該條款屬于禁用條款,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冊性。
但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等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不判斷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關聯的。
05.涉名人姓名不良影響
在未經文化領域知名人士本人同意或許可的情況下,他人以其姓名、筆名、藝名作為商標注冊,會對我國文化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且搶注知名人士姓名、筆名、藝名的文字商標的行為不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還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依法不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商標申請是一項專業工作,并不是隨便一個標志就可以用作商標去申請。申請人在申請之前,必須要了解商標是否觸犯了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條款,在申請前期建議選擇專業代理機構,做好風險分析,降低駁回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