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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公司法》補充完善了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與股權回購相關的稅收政策較為復雜、分散。筆者建議,為配套修改后的《公司法》,現行稅收政策應予梳理、完善。
股份回購井噴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并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公司法》修訂打開了公司回購股份的空間,一大批上市公司火速推出股份回購方案。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截至11月9日,A股市場共有557家公司實施了股票回購,累計回購40.5億股,累計金額達343.16億元,回購家數、回購股份數、回購金額3大數據均創下A股歷史紀錄,回購金額今年幾乎與過去4年持平。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將盡快制定配套業務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實施股份回購。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也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35號),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為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
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確,6種情形下公司可收購本公司股份,包括: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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