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于商標近似與相同做出了相應規定,但實際過程中如何判斷呢?
一、商標近似及商標相同判定
1、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一般認定為近似商標;
2、含義相同的文字商標一般也認定為近似商標;
3、讀音相同但字形相差較大的文字商標一般不認定為近似商標,讀音相同且字形也較為相近的文字商標一般認定為近似商標。
4、文字與圖形共同構成的組合商標而言,一般應先區分出商標中顯著性最強的部分,因為該部分的標識作用最強,引起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可能性也最大。因為文字有很強的識讀性,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中,文字部分當然是該商標的顯著部分,因此文字部分構成近似的,該商標整體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如果圖形部分僅是一些簡單的、無顯著性。標識作用很弱的圖形,如果文字部分不近似,則該商標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但是,如果圖形部分具有顯著性、標識作用很強,則圖形部分應當獨立作為認定商標是否近似的要素之一,圖形部分構成近似的,兩商標應認定為近似商標。
二、具體判斷方法
1、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形相近的,兩商標一般認定為近似商標。例如,“三木”商標和“三術”商標,應屬相近似商標。
2、兩文字商標僅進行簡繁體字互換的,應認定為相近似商標。如:“龍”商標和“龍”商標。
3、兩中文商標互為逆序排列,且無確定識別方向的,應認定為相近似商標。中國文字有從左向右讀,也就從右向左讀的習慣,所以除非借助其他的因素可以確定識讀的方向,逆序排列的商標應認定為相近似的商標。
4、一種文字的商標以另外一種文字來表述,但兩者含義沒有有改變的,兩商標應認定為相近似商標。例如,“二二二”商標和”222“商標應屬于相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