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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滿足條件,決定轉登記為小規模,6大事項要注意
(1)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3)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4)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5)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6)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