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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這些企業以后要注意!
1.長期按照最低標準申報社保的企業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工資低于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如果高于基數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工資據實繳納,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
以前長期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申報基數的單位,你的個稅申報基數稅務局是有的,兩者一對比,差異過大,未足額繳納的部分,補繳的可能性很大。
2.勞務派遣、物業安保、建筑勞務類似用工多的企業
這些單位很多不會給職工辦理申報,私下簽訂放棄社保協議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勞務公司還會大量做工資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實名的庇護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資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資表信息、個人所得稅信息、社保申報信息,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現在都由一個部門來核查,這里面的邏輯關系,細思極恐啊。
應繳未繳的行為更容易被曝光。
3.拒交社保費的企業
以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保費,你可能對其不理不睬,檢查到少繳,應繳未繳也沒辦法,現在要注意,地稅機關是專職組織收入的政府執法機構,有獨立的征收體系,專業稅收團隊,征收能力強大,金稅三期工程能夠實現全國征管數據應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繳效率。
給你核定了申報基數和期限,就按照稅種的申報嚴格給你管著,你延期申報,不申報,不僅影響你信用,更可怕的是,萬一說你沒申報,限制你開票呢,反正管你的手段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爭議:社保追繳有沒有時效?
一直有兩種觀點:
1. 追繳應當受到2年的時效限制
該觀點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至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2. 不受時效限制
一方面《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法律法規并未規定有時效限制;另一方面社保欠繳通常是連續性的違法,即便有時效限制也應當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計算。
如果單純從國家社會利益角度看,社保不應受時效限制。但在實際操作中,社保的繳納以工資發放記錄為準,法律規定的工資記錄保存兩年,大部分公司工資發放并不那么規范,公司的財務憑證也沒有相應記錄。在工資金額都無法確認的情況下,社保補繳的金額確認也存在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