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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分配的以前年度稅后利潤則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于對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伙人已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分配的以前年度稅后利潤則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某合伙企業成立時有2個合伙人,其中一個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個是自然人合伙人陳先生。2017年,該合伙企業取得經營所得總計200萬元,經合伙人商議決定,本年度對所得暫不進行任何分配。
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對于法人公司A公司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自然人合伙人陳先生,也要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接上例】如果該合伙企業,2018年6月經合伙人商議決定,對以前年度利潤進行分配,其中法人公司A公司分配所得240萬元,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陳先生分配所得120萬元,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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