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的空間,情感的故事
兩個勇氣可嘉的房子
你家由我裝,我家由你裝
只要別和從前一樣
——《交換空間》節目片尾曲節選
上面的歌詞熟不熟悉,親不親切?相信很多小伙伴和小編一樣,曾經都是央視《交換空間》節目的粉絲,也無數次點燃家裝改造的夢想??墒?,作為《交換空間》節目的鐵桿粉絲,小編對于市場上的各種“交換空間”品牌已傻傻分不清。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關于“交換空間”商標侵權的民事案件,讓我們一起漲漲姿勢。
基本案情
北京交換空間裝飾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交換空間公司)于2009年在第37類室內裝璜等服務上獲準注冊“”商標(簡稱涉案商標),并自2014年開始在全國范圍開展特許經營,且一直享有“央視網廣告合作伙伴?交換空間裝飾”名稱使用權。
北京交換空間公司發現宜昌交換空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宜昌交換空間公司)未經許可,廣泛利用“交換空間”知名度開展裝修業務,并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交換空間裝飾”及愛微幫網站等推廣活動中廣泛使用“”、“交換空間”標識,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了混淆,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及合理支出三萬四千七百八十元。一審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并部分支持了北京交換空間公司的賠償請求。宜昌交換空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宜昌“交換空間”商標
北京“交換空間”商標
判決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實行商標分類注冊制度,注冊商標權利人應當在實際使用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法規范使用商標,不超越權利邊界。宜昌交換空間公司主張其依法享有第907160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準使用項目中包括“木器制作”服務,“木器制作”服務與“室內裝潢”服務存在關聯,其使用“
”、“交換空間”標識的行為是對自己商標的正當使用。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一方面,從《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看,“木器制作”屬于第40類服務,“服務”屬于第37類,二者屬于不同的類似群組;另一方面,從服務內容、目的、對象來看,木器制作通常是指采用木料加工的方式制造生產相關器具的過程,主要消費對象為普通消費者。室內裝潢則通常是指對建筑物內部墻體、天花板、地面等進行相應設計及施工,主要面向具有房屋改造、美化需求的消費者。固然室內裝潢過程中可能涉及與木料加工相關環節,但通常情況下相關公眾不會認為“木器制作”與“裝修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宜昌交換空間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顯然超越了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落入北京交換空間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屬于侵害北京交換空間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宜昌交換空間公司還主張應該以特許經營加盟費計算實際損失,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過高。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宜昌交換空間公司廣泛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媒體進行宣傳推廣,其經營區域不存在空間限制,影響力較大,不同于其在本案中所提交特許經營合同明確限定特許經營區域、特許資源的使用方式,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宜昌交換空間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情節、方式等因素的基礎上酌情確定宜昌交換空間公司賠償北京交換空間公司50萬元經濟損失并無不當。
最后,北京知產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宜昌交換空間公司的上訴請求。
在此,小編還是要提醒小伙伴們,商標是商品(服務)和標識的集合體,作為注冊商標權利人,應當在核定使用范圍內規范使用商標,合理避讓他人商標,超出商標核定范圍的使用可能面臨侵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