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
存款利息屬于不征稅收入,不用給銀行開具發票,憑借銀行結算單可以進行賬務處理就可以。
賬務處理一:
借: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紅字)
賬務處理二: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藍字)
政策參考: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情況2 企業取得未執行的合同違約金收入
答復:
與購銷業務無關的合同違約金,不是稅法規定的發票應載經濟事項,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款收據入賬就可以。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違約金收入
注意:
如果銷售合同正常執行,企業收取購貨方的違約金應作為價外費用計入增值稅的銷售額中。
如果銷售合同沒有執行,企業收到的違約金并不存在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作為增值稅的應稅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政策參考:
1、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2、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