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發生商業行為是常有的事情,在進行商業行為的過程,往往會通過簽訂合同,那么一定要注意簽訂的合同里是“定金”還是“訂金”。
“定金”與“訂金”僅一字之差,但卻有本質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如果合同能履行則可沖抵貨款,如果給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數返還。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只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具有擔險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而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對于初創企業來說,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留點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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