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同樣是使用“啟航”,兩家企業被告侵權,最終的判決結果卻相反。北京的被告勝訴,而廈門的被告卻被判賠償15萬元。
這是為什么呢?
近日,廈門一家教育咨詢公司因使用了“啟航商標”,被商標所有人告上了法庭,遭索賠30多萬元。
原來,“啟航學校QihangSchool”的商標所有人是貴陽市的一家英語培訓學校。數年前,北京一教育科技公司與該校達成協議,獲得該商標在四六級培訓、考研培訓、公務員考試培訓領域的獨占使用權。
在法庭上,原告教育科技公司表示,廈門市一家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在辦公地點、宣傳資料和微信公眾號上都使用了相似的標識,如“SAILING啟航”“啟航考研”等等,涉嫌侵權。
北京學校用“啟航”贏了官司
但是,面對起訴,被告的廈門教育咨詢公司卻認為,最先使用“啟航”的并非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而是自己的合作方,即北京市海淀區啟航考試培訓學校。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廈門教育咨詢公司還向思明區法院提供了一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判決。
原來,同在北京的兩家公司此前已經為此打過官司。當時,法院判決認定,北京啟航考試學校“在先善意使用”,根據法律的規定,商標注冊人不能剝奪在先使用人正當合理的使用權,不過北京啟航考試學校在標識上要與該注冊標識有所區別。
因此,廈門教育咨詢公司認為,他們加盟了北京啟航考試學校,所以使用“啟航”不屬于侵權。
兩個被告為何遭遇不同結果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廈門教育咨詢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立即停止使用“啟航考研”等相關的標識,還要支付15萬元賠償金,并登報聲明,澄清事實。“與在先使用人合作,不等同于自己也是在先使用人。”法官說,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關于“啟航”的在先使用權問題。對此,法官認為,在先使用人應是北京啟航培訓學校,而不是廈門教育咨詢公司,雖然雙方之間存在合作關系,但是并不意味著廈門教育咨詢公司就等同于在先使用人,也不等于其擁有在先使用權。
另外,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生效判決,北京啟航培訓學校的在先使用權也是附有一定條件的,要與注冊商標有所區別。而本案中,廈門教育咨詢公司的經營場所、微信公眾號、宣傳資料上直接使用“啟航”,沒有任何區別標識,又同是教育培訓領域,易對公眾造成混淆。因此,判決認定廈門教育咨詢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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