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專利訴訟中,被告經常援用專利文獻主張現有技術/設計抗辯或申請無效宣告,但在專利文獻無法構成公開的情況下,是否意識到一種所謂的“網絡爬蟲”可能產生起死回生的作用了?
【時間點】:首次公開日爬蟲抓取日公證瀏覽日專利申請日
網絡爬蟲(Webspider)是一種“自動化瀏覽網絡”的程序,廣泛用于互聯網搜索引擎。當蜘蛛抓取互聯網上的網頁后,會存儲在搜索引擎的服務器內,當用戶點擊網頁快照時,可以直接根據搜索引擎事先確立的策略顯示網頁內容。常見的網頁快照有:百度快照、谷歌快照、淘寶快照。專利訴訟中,被告經常援用專利文獻主張現有技術/設計抗辯或申請無效宣告,但在專利文獻無法構成公開的情況下,是否意識到一種所謂的“網絡爬蟲”可能產生起死回生的作用了?
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其設立的根本目的是為搜索引擎提供支持。
2、在原網頁已刪除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訪問時,提供用戶所需要的網頁信息。
使用網頁快照的無奈性
一般情況,律師優先選擇網頁作為證據,因為網頁快照界面不友好,顯示不全。但網頁也存在不少缺陷:
1、網頁作為電子證據確實容易被修改,即使經過公證也只是對公證時的頁面進行固定。
2、有時候網頁沒有顯示發布時間,而時間點是判斷能否作為現有技術證據的關鍵。
對于第一點:可以通過網頁快照佐證網頁證據的真實性,因為網頁快照的抓取日早于公證瀏覽日,如果兩者內容相同,可以推定網頁證據未曾修改。
對于第二點:由于網頁快照能顯示蜘蛛抓取日,也就能固定公開時間了。
使用網頁快照的局限性
由于網頁快照只是臨時緩存原網頁的文本信息以及非文本信息的鏈接地址,不含非文本信息本身,當用戶瀏覽快照時,搜索引擎通過技術手段直接從網頁調用非文本信息呈現給用戶,也就是,網頁快照所看到的照片可能是修改后的照片。
舉個例子
2010年1月1日,某網頁首次公開了A文章和a圖片,該網頁于2010年2月1日被搜索引擎的網絡爬蟲抓取(注意,圖片不屬于抓取對象);到了2010年3月1日,內容被修改為B文章和b圖片,公證瀏覽日為3月2日,那么快照顯示為A文章和b照片,即并非最初發布的a圖片。
適用難度:現有設計抗辯>現有技術抗辯
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中,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或無效宣告時,必然涉及在先公開的圖片,但網頁快照顯示的照片可能爬蟲抓取日后上傳的照片。因此,爬蟲抓取日很難作為圖片的公開日。
然而,在深圳市鴻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訴個體工商戶付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上述結論被有條件的突破。
法院認為
由于抓取日與瀏覽日顯示的產品型號相同,按常理來說,同一型號之商品不太可能擁有兩種完全不同的外觀,因此推定照片未被修改過。
但是,法院也謹慎地表明網頁快照僅僅能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初步證據而已。
至于侵害實用新型和發明糾紛中,由于技術方案可以由文字也可作為公開內容;而只要抓取日早于申請日,那么快照的文字內容即可作為現有技術。
綜上,網頁快照可以輔助地(與網頁一齊)或單獨地作為現有技術,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作為現有設計,用于現有技術/設計抗辯或專利無效程序。
尤其是,在專利文獻無法作為上述證據時,或專利權人或第三人曾在先公開使用時,網頁快照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大多數律師對于網頁快照這種證據沒有使盡洪荒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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