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說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縛它的規則,否則就會方寸大亂。一家公司的正常運行,同樣需要法律來保障。也許你會說,在職員工需要遵守相應法規,不能做危害公司利益的事情,離職后,就逃脫了公司的約束,可以更加自由,正確與否,我們可以通過下面這個例子來找到答案。
2015年7月初,上海一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報案稱:公司旗下運營的《勁舞團》游戲服務器,于2015年2月起被植入木馬程序;截至7月,已給公司造成20余萬元損失;經査,離職員工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7月21日,周某被公安在家抓獲,周某在法庭上供述,因為公司未支付原先承諾的獎金,他心懷不滿,就私下寫了兩個木馬程序。自2015年2月起,他利用其在游戲公司任職擔任程序員的便利,通過其在公司的VIP賬號,將木馬程序分別植入"勁舞團"專門服務器、公司中轉服務器,用以直接在游戲中給玩家增加道具、徽章,變相增加游戲帀。
離職后,他在網上找到一些賣"勁舞團"道具和游戲幣的非法賣家,并按照商城價5折的價錢出售游戲幣及道具。
2015年5月,被告人榮某從網上看到周某發布的信息后,從周某處低價購買某游戲道具。本次交易后,周某與榮某達成合作協議,由榮某在網上尋找買家,周某通過修改數據“出售”道具及游戲幣,然后二人瓜分違法所得。至2015年7月,周某非法獲利12萬余元,榮某非法獲利7萬余元,2015年8月,榮某也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采用在服務器上植入腳本文件的方式,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序獲取相關數據,獲利12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被告人榮某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得的數據,而予以收購,代為銷售,違法所得7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相應罰金;被告人榮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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