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需履行的手續: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準;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共同簽署一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3.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后,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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