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有什么好處?
一、財政支持
(一)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后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未能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自認定當年和第二年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
(二)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稅為基數,形成的新增增值稅深圳地主財力部分50%,3年內由市財政予以研發資助;購置新建生產經營用房繳納契稅,由市財政予以研發資助;新建或購置新建的生產經營房產,在享受國家房產稅優惠期滿后2年內繳納房產稅,由市財政予以研發資助。
(三)加大市科技研發資金投入和高技術重大項目專項資金投入。自2009年起,連續3年,每年新增3億元,開展一批重大公益技術、產業前沿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與應用示范。
(四)進入高新區股份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二、稅收優惠
(一)所得稅率優惠。按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未按新辦法認定的企業和之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享受優惠所得稅率,從2008年起企業所得稅將逐年遞增至25%。
(二)新設立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實現兩免三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投資抵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金融支持
(一)銀行每年從信貸總額中劃出一定數額的貸款指標作為科技開發專項信貸資金,并在利率上給予優惠。市財政再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貸款貼息,貼息率視項目的具體情況而定,專項信貸資金重點用于扶持本規定列舉的項目的開發生產,由科技局提出項目建議,由銀行對專項信貸資金進行審批。
(二)每年從債券發行總額中撥出20%的額度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gp上市。
四、土地房產
(一)2008-2020年,建成500萬-600萬平方米創新型產業用房,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二)在每年新增工業用地中,高新技術產業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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