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蔡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黃先生美術作品《愛的秘密(粉色)》著作權的家紡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3萬元。
案件經過:
2014年6月11日,江蘇省版權局對著作權人黃先生申請登記的美術作品《愛的秘密(粉色)》頒發了作品登記證書,作品種類為美術。
2015年9月15日,海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接到黃先生的舉報后,在位于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蔡某經營的家紡用品門店內當場查扣涉案被控侵權床上用品四件套1套,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保存物品清單、證據復制單等文書,蔡某在相關文書上簽字確認。
黃先生認為,蔡某銷售布料上的圖案構成了對《愛的秘密(粉色)》作品的侵權,遂將蔡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經當庭查看,黃先生主張的《愛的秘密(粉色)》美術作品以規律排布的“豹紋”為底圖案,加上中間的“PINK”字母,構成整幅作品。被控侵權床上用品四件套中的被套上的圖案,以規律排布的“豹紋”為底圖案,中間有“PINK”字母。經當庭比對,被控侵權圖案與涉案作品間,底圖案上的“豹紋”元素及排列布局實質性相同,PINK字母的字體相同,整幅圖案的視覺效果相同。
法庭上,蔡某辯稱,涉案《愛的秘密(粉色)》作品不具備獨創性要素,且系冒用他人知名品牌“PINK”商標,依法不享有著作權,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商標權的客體為工商業標記,保護的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而本案為著作權糾紛,其客體為智力勞動成果,保護的是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方式,兩者間客體的法律性質并不相同。本案中,蔡某既不是PINK商標的權利人,涉案行為也不是PINK品牌商品的消費行為,且依現有證據,亦無法確定PINK商標在國內的注冊狀況、使用的商品類別、是否享有在先權利及權利的屬性范圍等相關事實和權利,在黃先生就涉案作品以蔡某構成著作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時,蔡某僅以作品中含有“PINK”字母元素,而否定黃某的作品著作權及否定自身的侵權行為,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涉案《愛的秘密(粉色)》作品體現了作者的智力勞動,具有獨創性,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作品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
黃先生與蔡某均為南通家紡市場的同業經營者,蔡某存在接觸《愛的秘密(粉色)》作品的可能。同時,黃先生以其是《愛的秘密(粉色)》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身份,向江蘇省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并取得了相應的作品登記證書,在無相反證據時,應認定黃先生享有美術作品《愛的秘密(粉色)》的著作權。
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創作的難易程度、市場形象、社會知名度、商業性價值及蔡某的侵權情節、后果、家紡產品的市場周期、黃先生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賠償金額,遂判決被告蔡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黃先生美術作品《愛的秘密(粉色)》著作權的家紡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3萬元。
蔡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Tips:
1、著作權作為人類智力成果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不得在商業中隨意使用,如確有使用意向的,必須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在取得授權后方可進行商業使用,如果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則可能會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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