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個老板里有9個不知道自己公司的性質跟自己的個人財產有什么關系
1、實際上是合伙企業,投資人卻誤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公司。
這樣的后果就是導致合伙人之間對權利認知錯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對企業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會追索到自己的個人財產。
2、自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個人獨資企業。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實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實踐中常見的中小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誤以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財產也就是我的”,經營中將公司財產與家庭或個人財產混為一體,結果對外發生糾紛的時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比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仍舊會追索到股東的個人的財產。
10個公司9個注冊資本存在瑕疵,不僅在債務承擔上會波及個人財產,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公司設立時,為了體現“實力”,有些企業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冊資本,可因為資金不足或考慮公司業務一時不需要那么多資金,于是采用虛報注冊資本或注冊后抽逃出資的手段。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是:填補出資、公司人格否定、構成犯罪等等。
10個公司老板9個沒仔細看過自己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公司設立時就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設計好未來公司的治理結構。很多企業往往不重視公司章程設計,不重視公司治理結構,經營中往往出現小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或者大股東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圖得不到貫徹,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具體而言比如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對外擔保等重要決議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導致無法實施等。
10個公司9個會對外融資,卻不知道融資中的陷阱
企業經營中出現資金不足,是多數企業都會遇到的情形,常見的融資方式由銀行借貸、民間借貸、股東追加投資、吸收新股東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公司債券、上市融資(IPO或增發股票)等等。
不同的融資方式還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一次融資在不同環節有不同法律風險。比如銀行借貸,可能陷入“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貸款詐騙”及其他金融詐騙的法律風險黑洞;民間借貸,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票據詐騙”或其他金融憑證詐騙等等法律風險。企業要做大做強免不了各種形式的融資或資本運作,在融資項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對于法律風險的防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人力資源流失帶走公司資源和商業秘密,10個公司9個都選擇不了了之
通常企業為了節約成本、縮短培養過程、迅速搶上新項目等,常常采用“挖墻腳”的方法引進高級人才,并直接利用這些人從原東家帶來的技術資料、客戶信息等等,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業的索賠,或遭致被挖企業的商業秘密、專利等侵權指控。反過來,辛辛苦苦或花大代價培養的人才無端流失,被挖墻腳,企業卻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也是中小企業企業常遇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