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公眾號用了我的漫畫,沒署名也沒標明出處”:二次創作侵犯原作者改編權
“翻船體”漫畫由原作者獨立創作,通過形象繪制、文字編寫將作者的技藝、情感及智力活動固定下來,傳達了特定的感情與思想,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依法應受到保護。在這一前提下,網絡用戶以對漫畫所配文字進行修改的方式進行“二次創作”,便侵犯了原作者對漫畫的改編權。
改編權的核心是對原作品形式的改變或轉換,比如將文學作品改編為影視劇、電子游戲等。
對“翻船體”漫畫而言,漫畫與文字同為構成作品的元素。在眾多網絡用戶保留其漫畫內容,僅就文字進行更改、替換的情形中,網絡用戶在主觀上多不具有維持原作品同一性的意圖,而是相信自己在進行新的創作;在客觀方面,互聯網上在傳播“翻船體”時也少有對來源的標注,這同樣說明了傳播者并不具有指涉原作品的意圖。
“翻船體”的走紅,固然與其漫畫形象有關,但同樣緣于文字所承載的、對不同情感思想的表達。因此,盡管文字改動所需付出的勞動極為有限,修改后的“翻船體”仍成為有別于原作的新作品。而在二次創作過程中,網絡用戶除未經許可修改、 襲用了原作品之外,還擅自使用了“翻船體”漫畫具有獨創性的邏輯結構與表達方式,其行為構成對改編權的侵權應無疑義。
此外,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翻船體”漫畫的修改、轉載,還可能涉及對作者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項著作權權項的侵犯。
“侵權內容有十萬+的閱讀量!比我這都多!”:確定賠償范圍應參考侵權影響
確定損失的范圍與標準,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確立了權利人實際損失賠償、損害人違法所得賠償和法定賠償三種模式。在實踐中,由于實際損失與違法所得往往難以充分舉證,通常由法官綜合侵權主體、侵權行為等因素確定賠償責任,具體項目甚至可達十余項之多,侵權作品的傳播及影響范圍是重要考量要素之一。
在 “翻船體”的傳播中,主力傳播者是微博、微信平臺的用戶,影響范圍較大的侵權行為也多發生在新媒體領域。大多數侵權作品的傳播行為并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而作者的單幅漫畫作品遭受侵權,也很難證明其因此遭受了何等規模的經濟損失。因此,如果作者試圖追究侵權責任并主張經濟賠償,最可能的選擇是提出合理數額的賠償請求,并由法官依據案情酌予認定。
由于諸多侵權行為在性質上并無實質差異,在侵權作品數量相同時,其傳播情況將成為確定侵權責任以及賠償范圍的主要因素。雖然新媒體的傳播具有鮮明的渠道依賴特點,不能簡單地將侵權作品的閱讀量等同于原作品喪失的閱讀量,但侵權作品利用原作品的內容優勢,獲得傳播效果的事實無從回避,“傳播廣者責任重”并無法理障礙。
“私信各種求授權的,一一回復會影響我正常工作”:著作權許可與維權面臨現實困境
在網絡上廣泛流傳的對著作權的誤解是,只要并非出于營利目的,并在傳播時注明來源與作者的,就不構成侵權。這一觀點在現行法律上并無依據,對作品的使用應當依法獲得著作權人的明確許可。
不可回避的是,在互聯網領域內,一一對合的許可方式使得在存在大量請求人時,對作品的充分許可難以實現。這就造成在互聯網上未經許可的對作品的侵權使用成為常態。而另一方面,在著作權人試圖制止侵權作品的傳播時,又只能采取個別協商或訴訟的方式。問題在于,在侵權行為未直接營利時,通過訴訟對著作權人的經濟救助通常并不充分;而在制止侵權方面,單個訴訟雖有示范效應,但在海量的侵權行為面前又難免杯水車薪。因此,對包含“翻船體”作者在內的著作權人來說,雖然與使用人并不存在許可費用上的分歧,卻也經常面臨一個兩難局面:選擇做出許可或維護權利均會付出高昂成本,而無論他們如何選擇卻又無法制止泛濫的侵權行為。
“只要不是商業用途,可以進行再創作,不用再問我了”:兩難局面下的公共許可
在這樣的局面下,“翻船體”作者選擇了“公共許可”作為最終的解決方案。在我國,公共許可指的是通過許可協議,著作權人根據自身需要保留或開放著作權利,促進作品傳播與利用的權利安排。
以“翻船體”漫畫為例,作者通過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的方式開放了對其作品進行改編與傳播的部分權利,但同時又對作品的用途(非商業用途)、利用方式(改編的再創作)等方面進行了明確限制,并表明了該許可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作出,無需再行授權的性質。尤為重要的是,作者明確作出許可的對象僅限于其附于聲明之后的三幅無字版漫畫圖,而漫畫圖上均署以作者姓名,這就實現了促進作品傳播與維護核心權利之間的平衡。
因此,“翻船體”作者作出公共許可,固然是無法切實制止侵權行為時的無奈之舉,但也是應了互聯網條件下作品轉播特點的智慧選擇。
著作權雖然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產生,但是作品完成的先后時間,往往是著作權糾紛當中的關鍵點,因此如何證明作品完成的時間非常重要,通過國家著作權登記機關進行著作權登記,可以以具有公信力的方式證明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權利人可以自愿將其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快法務著作權代理最低僅需710元,為防患于未然,歡迎聯系快法務400-8646-001申請辦理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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