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出資形式不當引發的風險有哪些?我們該如何規避?
(一)出資形式選擇不當的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對于非貨幣財產權利的范圍,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就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出資形式的要求。
但是,對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貨幣財產權利,我國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出資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等等。
出資形式選擇不當,依據我國法律,公司的設立申請將不被受理批準。因此股東在出資前,應該對我國法律關于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專業機構的幫助,對出資資產進行重新安排。
(二)出資形式變更中的法律風險
出資人在設立協議中確定彼此的出資金額和出資形式,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出資人變更出資的資產形式,由此也隱含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比如,涉及出資人將出資財產變更為非貨幣財產權利的,要對出資資產進行重新評估,費用和時間成本加大,拖延公司設立程序;非貨幣財產權利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還導致公司設立不能,等等。
因此,出資人改變出資形式,應當對于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進行完整的評估,或者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規避或者減少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避免因為法律規定中的盲點導致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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