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國際馬德里商標注冊和續展需要注意的5點事項,希望能夠對大家注冊商標時有所幫助!
國際馬德里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稱: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氏和名字;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中文全稱及拼音(用外文譯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該譯名)。國際馬德里商標注冊申請人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門牌號碼、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后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注冊日期。
國際馬德里商標注冊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本國申請注冊的還未取得注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注冊后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后期領土延伸申請。這樣即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又不浪費時間,盡快取得商標注冊保護,特別是當該國際注冊申請是在國內注冊申請提出六個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先權。
馬德里商標國際局注冊的續展
(一)任何注冊均可續展,期限自上一次期限屆滿時算起為二十年,續展僅需付基本費用,需要時,則按(二)項的規定付補加費。
(二)續展不包括對以前注冊的最后式樣的任何變更。
(三)根據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議定書或本議定書的規定所辦的第一次續展得包括對注冊的有關國際分類的類別說明。
(四)保護期滿前六個月,國際局應發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商標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確切的屆滿日期。
(五)對國際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續展可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但要收根據細則規定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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