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的產生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產生,無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
著作權內容包括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1.作者
著作權屬于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3.改編作品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4.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5. 職務作品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6. 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雖然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產生,但是作品完成的先后時間,往往是著作權糾紛當中的關鍵點,因此如何證明作品完成的時間非常重要,通過國家著作權登記機關進行著作權登記,可以以具有公信力的方式證明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權利人可以自愿將其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