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符號“¥”是不可以注冊為商標的,因為觸犯商標法中第十條規定,商標法第十條中規定了八項情況不可以注冊為商標,“¥”屬于該條第四項禁止內容。
首先要明確的是:人民幣符號“¥”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的官方標志符號。
即便是變換形式,只要保留有“¥”這個符號的基本特征就很難注冊成功,之前有過多家企業申請過“¥”,最后都注冊失敗。
《商標法》第十條中規定,屬于以下情況的標志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勛章、軍旗、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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