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求職者在選擇去公司上班的時候買“社保”已經是最低的要求了。但是很多人雖然嘴上嚷嚷著要買社保,然而他們并不知道社保具體包含著什么。
社保簡單的說就是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然而有的公司按照城市最低參保標準給員工繳納社保已經成了不良企業的潛規則,而員工也是有苦難言,只有安慰自己,給交總比不給交強。
許多的不良企業為了和員工達成按照最低參保標準為員工交社保的目的,還會和員工簽訂一份和工資比實際略低的勞動合同,并且以少交個人所得稅為理由忽悠員工。這里小編不得不提一句虛報、隱瞞工資是犯法的。
那么公司擅自降低員工社保標準(按最低參保基數交社保)合法嗎?
如果你的工資高于當地的最低參保標準,而公司卻按最低基數繳納,公司這樣的做法旨在降低成本,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兩條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該條規定對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做了原則性規定。
那么,用人單位按照不按員工工資繳納社保,會導致什么后果?
1、企業不按員工工資繳納社保,一旦員工投訴,肯定是要被勞動部門檢查的。需要企業補繳差額,嚴重了要接受處罰。
2、然后就在勞動部門掛上號了,每年的社保稽核,被抽查的可能性會增加,經常面臨勞動部門的檢查。
3、員工領取生育津貼時,是按基數領取的,那她實際工資和基數的差額就得由公司承擔(個別城市)。
4、因為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對應的員工享受社保待遇時也是按照最低的享受,所以,一旦另一個公司的社保基數會高一些,員工就會有流失。
其實說起來,風險無非就是,補錢,罰款,留不住人。
最后,小編提醒大家:如果用人單位少交社保,我們應該收集好相關證據,然后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并且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實際工資的標準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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