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朋友上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在職期間一直有交失業保險。然而當他到社保局一問,才發現原來自己的情況并不屬于失業,因此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交了失業保險,領不到失業金是為什么呢?
失業了就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還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如何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曾領取失業保險金會不會影響日后退休的養老保險待遇?你都清楚嗎?一起來看看。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符合3個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辭職屬于個人意愿離開工作,當然也就不符合申領失業金的要求啦~)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統計數據,2016年全國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水平1051.4元。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領失業保險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如何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
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
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后,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
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后,領取期間即修改為6月3日至7月2日。
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
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后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
曾領取失業保險金會不會影響日后退休的養老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是兩個不同的險種,分別按各自的規定進行繳費及計發待遇。
根據規定,參保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參保人只是不能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不會因曾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影響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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