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生命線,就是指影響股東權利或公司長遠發展的臨界股權比例,也是股權架構設計的基礎。有創業開公司經驗的老板或投資人會說,這些股權比例是動態的,保持不變很難,那怎么辦呢?大多數人不懂得公司法律規則,才導致了這樣一元化的認識,其實這9條股權生命線,背后有更多的門道。
股權9條生命線的誤區
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掌握的控制權就越牢固,才能帶來"安全感"
不解決這個問題,那么公司股權架構就是死的,就沒有馬云的阿里巴巴了,實際上是這樣的:
67%,準確來說是擁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以看到,《公司法》并沒與說是股權比例,因此,這里只需要股東持有表決權即可,因而,也可以通過設計表決權來實現。
對于51%,也是同理,是表決權,而且是指“過半數”;
對于34%,同理是指表決權,主要是與67%相對。也就是有股東表決權超過了34%,就沒有股東的表決權能超過67%了。
對于5%,是指股權,并且是適用上市公司。一旦成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東后,就可以認定其行為能對上市公司實施一定影響,因此其買賣該公司股票行為在時間上將受到一定制約。
對于30%,是指股權。在我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投資者自己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在30%之后,如果收購人要繼續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就必須采用要約收購方式,增持比例不得低于5%。
有意思的關鍵先生:10%
其中,在《公司法》有一個比例很關鍵,就是10%,有指表決權,也有指股份或股權,有多重情形。
不要小看0.1%與1%。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1%的有限責任公司享有:不僅享有股東身份,其還享有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優先受讓權、新增注冊資本優先認購權、查賬權、表決權等等。
一旦股東登記為工商注冊股東,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出現完全未出資的情況,任何大股東是沒有辦法“開除”他的,只能用“進入退出機制”來預防,了解這9條生命線,對投資還是創業都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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