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當事人離婚訴訟的咨詢中,很多當事人會抱怨自己結了個假婚,對方那是在騙婚。今天我們就來談一談騙婚的問題。先來看一些案例,我們來看看哪些屬于騙婚呢。
上面的案例哪些是屬于騙婚呢?相信有人會認為全是騙婚,事實并非如此。那什么是騙婚呢?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的行為。騙婚一般有兩種情形:
1. 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領證結婚;
2. 以婚姻為誘餌,目的是騙取他人財物。
嚴格來說,騙婚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術語,在法律上不存在這個罪名。但與騙婚相關的現有兩個罪名,一個是詐騙罪,一個是重婚罪。針對上述的案件,案例二、七屬于詐騙罪,就是上面講的騙婚的第二種情形。從案例中看得出來,女方并非有與男方長期共同生活的愿望,而是以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為目的。而第五種,男方行為已經構成重婚罪。
上述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部分案例中是一方為了占有對方財產,但如果雙方結婚之后尤其是共同生活很長時間且已經生育,一方才發現另一方的騙婚行為,這種情況一般不構成詐騙罪,因為很難認定另一方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婚姻法對類似于這種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如果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受害一方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而另一部分案例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欺騙并非是完全出于非法占有對方財物,而是隱瞞了一些影響夫妻結婚或婚后夫妻感情的事情或者說一方沒有忠實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另一方感覺對方存在欺騙,甚至離婚時認為騙婚要承擔過錯賠償。
由于我國結婚采用的是登記制,并非審查制。婚姻登記機關無義務去審查男女兩方的學歷、家庭背景、經濟條件、婚史、病史、生育史。而這些完全交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在交往中去判斷。而上述信息屬于個人隱私,掌握這些信息的有關單位又禁止他人查詢,客觀上造成部分當事人結婚時隱瞞了重要事項而致使對方長期沒有發現。但是一經發現肯定影響夫妻感情,甚至認為結婚登記也是錯誤的決定。
對于這些情形,現有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釋是蒼白無力的。基于上述理由的婚姻既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又不能認定為可撤銷婚姻,更不能在離婚時提出過錯賠償。甚至離婚時雙方財產處理仍得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面對騙婚行為,現有法律保護過于薄弱,只能靠雙方當事人在交往中謹慎對待,在沒有充分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切忌草草辦理結婚登記。有條件的,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婚內財產協議公證。一旦結婚,婚姻關系就受法律保護,即使一方不履行夫妻義務,只要不存在過錯,如沒有婚姻財產的約定,夫妻財產分割就要按共有制處理,原則上一人一半。最后說一句:離婚有風險,結婚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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