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股東可能需要承擔的連帶責任有哪些呢?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8、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9、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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