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發票不能報銷
1、收到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只有購買方單位名稱,沒有納稅人識別號
2、收到一張卷式增值稅普通發票。品名:辦公用品,沒有具體明細
3、收到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品名:辦公用品,有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開票系統打印出來的,而是銷售方自行用A4紙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訓會議報銷單。有培訓會議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酒店系統打印出來的,而且是會議承辦方自行用A4紙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購物時,發票實際采購內容是月餅、水果等,但去服務中心開發票時,將發票內容開具為辦公用品等。(改變商品名稱開票)
6、向甲方購物,通過甲方介紹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開具發票。(接受第三方開發票)
7、沒有購物,直接虛開發票。(完全虛開發票)
2017年7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1、必須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2、發票內容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3、不能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4、不能籠統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
5、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6、7月1日起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再接受系統外開具的清單。
小貼士
1、普通發票填寫“購買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適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為“應向銷售方提供······”,及“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2、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
現行法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與電話,目前未作強制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發票必須開具納稅人識別號,讓所有納稅人以唯一身份進入數據庫。這樣企業的任何事項均會留下記錄,金稅三期的大數據,也會追蹤企業的資金流、票據流等,追查同一稅號下進項發票與銷項發票,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以及是否購買假發票入賬,一目了然。
所有商品在稅控系統里都有商品編碼,讓所有商品帶上唯一標識進入大數據庫。任何商品都不能開出籠統的“辦公用品”名稱發票,物品少的直接開商鋪名稱,多的開匯總“辦公用品”發票后,也必須使用開票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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