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補償金。那么你聽說過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也要支付補償金的說法嗎?很多人認為勞動合同上有勞動期限,既然期限到了,續簽與否全憑自愿,為什么還可以有補償呢?小編來告訴你,雖然說合約到期又是一輪雙向選擇的過程,但以下3種情況,單位不愿意與勞動者續約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有續簽意向,且任職期間無影響單位利益的重大過錯時,用人單位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的合約期滿時,若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有續簽意向,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待遇條件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而言之,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待遇員工仍不愿意續約或員工有重大過錯外,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時候,用人單位都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那么,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又是怎樣的呢?
首先,經濟補償金是以勞動者應得工資(并非實際所得工資)平均數為基數的,包括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獎金和津貼等,算其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次,具體金額與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掛鉤,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六個月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以實際所得工資代替應得工資來發放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是侵權的,欺負勞動者不懂法而不發補償金的行為更是不合法的!對于工作時間長的老員工而言,補償金就有好幾萬!小編建議各位勞動者要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先于用人單位洽談或向監管部門舉報投訴,若協商不成可采取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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