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7號)文件的要求,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問題二:小規模納稅人能否申請調整納稅期限?
根據《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管理的補充通知》(蘇國稅函〔2013〕2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得調整。小規模納稅人如需調整納稅期限,應在每年12月份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12月底前進行調整,從次年度1月1日起正式實行。”
問題三: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同時提供貨物銷售、服務銷售和不動產銷售,應分別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同時提供貨物銷售、服務銷售和不動產銷售,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銷售額標準,不包含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根據23號公告規定,只要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題四:我公司發生的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可以,但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問題五:企業進行合并重組,合并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能否結轉至合并后的新企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問題六:從事廣告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九萬,部分業務代開過廣告服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代開部分的銷售額可以享受減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優惠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因此,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代開專用發票的廣告收入也可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問題七: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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