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來源于稽查實務中一個問題,當時稅務機關檢查人員查出企業往年有少繳稅款的情況比如10000元,企業提出,我今年的稅款多繳了8000元,給我抵了,我繳2000元就可以了吧。這樣做可以嗎?我們先來看看稅收政策中對多繳稅款是如何規定的,且看第一種辦法,退還。政策規定如下:
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另外,如果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多繳后,還有第二種辦法,那就是可以抵繳以后的應納稅額。當然這個是納稅人可以選擇的,政策規定如下:
財稅〔2016〕36號第36條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國稅發[2009]79號十一條,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及時辦理退稅或經過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那除了退稅和抵繳以后的應納稅款,是否還有其他的處理方式呢?我們可以看到有第三種處理辦法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國稅發[2002]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主要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企業又有退稅又有欠稅,退稅是可以抵繳欠稅的。可以抵繳范圍限于:欠稅、欠稅的滯納金、應繳未繳的罰款。欠稅是什么?欠稅是在稅務機關申報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看到這里,我們的答案就明了了,那就是如果查補稅款還不能稱之為欠稅時,這個時候是不能抵繳的,如果查補稅款已經形成了欠稅,就可以抵繳了。
也就是說,在稅務檢查環節,稅務人員填寫稽查報告的時候,若查補了10000元稅款,企業另外多繳了8000元,檢查人員可不能把補繳的稅款填寫成2000元。因為不同時期的稅款是不能直接加減的,查補的稅款還應該是10000元。
真正可以抵繳的是查補的稅款到了稽查執行環節,企業逾期不繳納,然后在系統中形成了欠稅,稅務機關通過辦理一定的手續,嚴格按照辦理日期計算出利息和滯納金,這個時候才可以進行抵繳。
當然,小編認為最好的辦法還是橋歸橋、路歸路。查補的稅款繳納了,多繳的稅款抵頂下期或辦理退稅。畢竟早一天繳納,少一天滯納金。不要忘了,滯納金相當于18.25%的年化利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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