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的一種,與其他可以做為商標的要素(文字、數字、圖形、顏色等)一樣要求具備能夠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基本功能,即必須具有顯著特征,便于消費者識別。
注冊聲音商標需符合什么條件?
1.聲音成為注冊商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濫用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比如軍歌、國歌等。
2.聲音要具有顯著性和獨特性,第一時間引發客戶對商品的聯想,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條件發射;
3.聲音成為注冊商標,有別于文字、圖形等傳統商標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止的不文明用語等,未被其他人注冊成的,都可被注冊成商標的申請原則。聲音商標是已經為大眾所熟知的,有特定的指向性的聲音。
聲音商標的注冊與普通商標注冊的流程是相同的,只是提交的材料不同,除要提交申請主體的證明材料以外,應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在商標圖樣框里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同時報送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以及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說明”欄中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1.聲音商標的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使用文字進行描述。
2.聲音樣本的要求:
①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且該光盤內應當只有一個音頻文件。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應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
②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小于5MB,格式為wav或mp3。
3.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聲音商標在市場營銷領域應用的比較早,但是由于聲音商標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商標,具有不可視的特點,通常不被作為商標看待,因此,聲音商標的保護問題一直是個難題。這個問題直到WTO的《TRIPs協定》的出現才取得了進展,《TRIPs協定》第十五條對保護客體部分約定為“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區分一企業和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就應可構成一個商標。”并將此作為對于締約國的基本要求,雖然在可視性方面有所保留,但起碼為不可視標志的注冊提供了依據。不可視標志的注冊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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