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那么專利轉讓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專利轉讓注意哪些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
對于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
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托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
專利開發的目的,除了是對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對社會、對生活有益處和貢獻,一項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容量的專利技術,在沒有轉化為盛會生產力之前,只能是技術,因此實現產業化才是造福于社會和人類的最高標準,在某種程度上適當退讓和調低一些標底,同樣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雙方拿出誠意的。
4、做好相關記錄
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于后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轉讓之前,不要輕易進行價值評估等操縱、尤其是不要輕易根據對方要求進行此類操縱,假如確實需要進行評估,盡量明確評估用度擔負原則和擔負比例、以免上當受騙;在沒有完全完成轉讓手續前,不要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和相關圖紙等具體信息。
當專利權為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共有時,一方轉讓其只有專利權的,另一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份額。
二、專利使用權可以單獨出資嗎
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于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于獨占許可使用權。小編認為:使用權出資應屬正當,且方式不限。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于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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