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2016年5月,人社部下發通知,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此前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制定印發于1998年,當時的國有企業改革曾引發一股國企職工下崗潮,較高的失業保險費率,確保了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平衡,保障了下崗失業人員失業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進入20世紀以后,國民經濟平穩快速發展,下崗失業人員明顯減少,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金額大大降低,甚至有些縣(市、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失業金的支付金額僅寥寥幾萬元,至2014年年底,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千億,失業保險制度已不能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因此,經人社部研究、國務院批準,決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此舉也是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經營效益的重要舉措。
并不是所有人失業后都可以享受失業保險,主動辭職人員和失業保險繳費未滿一年的參保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既不能太高,又不能太低,太高雖然會減輕失業后與再就業期間的生活壓力,但是也會導致部分人尤其是打算跳槽者消極工作,故意被單位辭退,從而陷入“社保養懶漢”的尷尬境地;太低,不利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后的基本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月領取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城市低保標準,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行確定。
目前,大多數省市區,失業保險月領取標準在1000元上下,具體領取月數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因此,失業保險僅能保障失業人員失業后一段時間的生活,大家還是兢兢業業,努力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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